美国商标管理和保护体系的特点(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6-07-13 17:28

商标行政管理体系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隶属于联邦商务部,是负责专利和商标行政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接受商标的申请等。

  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已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其工作目的是通过市场推动来提高专利和商标审查服务工作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其发展方向是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全球经济发展,鼓励创新投资,强化企业家精神,并改善每个人的生活质量。

美国贸易代表署

  该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和“特别301条款”的执行,对推动其他国家加强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贸易代表署每年根据产业界要求公布“特别301条款”名单,确定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并有权采取有效的贸易报复措施。即使在TRIPS协议达成之后,美国贸易代表署仍利用“特别301条款”的双边措施,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如2002年5月公布的美国“特别301条款”名单就包括了49个国家和地区。2005年4月底美国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又将中国放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并继续保留在“301条款”监督国家名单中。这是继1996年后中国再次登上“特别301条款”名单,意味着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关注升级。

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

  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负责对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口和销售的审查,并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如国外企业进口商品侵害了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受害人可以向贸易委员会提出控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发出强制排除令或禁止进口令,由海关采取相应措施扣押知识产权侵权产品。

美国涉外商标权管理

  《兰哈姆法》规定,美国所参加的有商标保护内容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国民,或与美国订有双边商标注册协议的国家的国民,如果在其本国已经申请了商标注册,则在半年之内享有在美国就同一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外国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以其在本国申请或获得注册的证件副本为依据,也可以以其在美国已经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商标在其本国已获得商标注册,则同一商标在美国的注册申请一般不会被拒绝;如果尚未在本国注册,但在该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中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也符合美国“靠使用获专有权”的原则,可能被批准注册。

  1887年5月30日美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可以为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国民待遇保护。在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务项目的分类上,美国于1972年5月5日加入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采用尼斯协定中的国际分类。2003年8月2日,美国完成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程序,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对美国正式生效。美国专利商标局从此日起接受马德里商标申请。1995年1月1日美国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越来越多,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美国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美国法律制度发展中最活跃的部分。那么对于正在实施入世承诺的中国来说,需要重视和研究的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也许就是美国已经研究并且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解决了的问题。关键是我们如何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中国的商标保护和发展工作少走弯路,尽快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同时又为中国民族品牌的崛起和保护提供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