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子通信指令》介绍

来源:ALSTON+BIRD LLP 2003-03-04 17:28

2002年七月生效的《欧盟电子通信指令》为它有效规制电子垃圾邮件奠定了基础。依据该指令,所有经营商,包括营业地设在欧盟、美国或其他地区的经营商,只要其与在欧盟的个人无在先的客户关系就不得在没有获得“准入”的情况下使用前述个人的电子信箱;上述保护还适用于经营商。与此同时,欧盟成员国也已实施《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对以欧盟消费者和经营商为对象的网络销售规定了最基本要求,并出台了具体的信息和程序规定,该要求对以欧盟的消费者为对象的产品或服务营销和销售的商业运作必将产生实质影响。
   
   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甚至美国公司自身都要在欧盟各国出台实施以上两指令的法律的同时谋划和实施相应的执行方案,或者衡量新法出台对在欧盟开展电子商务和营销产生的成本是否会高于触犯新法的风险成本。该期参考概要介绍了两指令的规定并就美国经营商的适用问题做出概括分析。

欧盟批准《欧盟电子通信指令》
           欧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对以欧盟为对象的营销和销售活动的新规定


   2002年7月31日,《欧盟电子通信指令》生效。它为欧盟有效规制电子垃圾邮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保护电子通信行业的隐私权保护。依据该指令,所有经营商,包括营业地设在欧盟、美国或其他地区的经营商,只要其与在欧盟的个人无在先的客户关系就不得在没有获得“准入”的情况下使用前述个人的电子信箱。

它也明确将法人界定为消费者,使得反垃圾邮件法规也保护经营者权益,并可能对未事先获得潜在消费者同意即进行B-to-B(Business-to-Business)方式的营销做出限制。

与此同时,欧盟已有成员国将2000年颁布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上升为国内法。该指令对以欧盟消费者和经营商为对象的网络销售规定了最基本要求,并出台了具体的信息和程序规定,该要求对以欧盟的消费者为对象的产品或服务营销和销售的商业运作必将产生实质影响。

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甚至美国公司自身都要在欧盟各国出台实施以上两指令的法律的同时谋划和实施相应的执行方案。对于在欧盟没有任何营业场所或附属机构,但向欧盟出口的美国公司,可能受上述两指令的拘束,具体情况要看各成员国国内法是否适用于其网站活动。这些公司应衡量新法出台对在欧盟开展电子商务和营销产生的成本是否会高于触犯新法的风险成本。该期参考概要介绍了两指令的规定并就美国经营商的适用问题做出概括分析。

关于营销方式的规制:电子通信指令
       
    该指令系规制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的四项指令之一。这四项指令构成2002年初出台的《框架指令》。与其他三项指令相同,该指令包括仅适用于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提供商的条款。但是,它也适用于利用公共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如e-mail,传真和自动寻呼系统)进行通信的私人。由于该指令引起的争议较大,所以与其他指令相比,它获得欧洲议会通过的时间要晚。

一旦上升为国内法,它的执行费用是美国公司的总裁始料不及的。与人力资源总裁不同,销售和营销总裁不必循规蹈矩,而是要尽量和客户及潜在客户联络。就隐私权而言,欧洲立法者希望变革现有状态。

受《电子通信指令》规制的行为

除了对有关网站“小甜饼”(cookies)和通信“传输”数据贮存的规制外,《电子通信指令》对通过e-mail,传真、自动寻呼系统和SMS信息向客户进行营销做了实体性限制。尤其需指出的是,针对个人的营销须获得其同意。

关于客户关系的归定的例外:公司在销售时从客户处获得了e-mail地址,并向该客户再次提供的营销商品或服务与上次的类似或已向该客户提供了拒绝联系的机会。

该指令对美国公司的实际影响

美国公司已习惯于分公司分享母公司的营销优势的做法,这事实上违反该指令。该指令规定只有销售公司才可连续联系客户。销售方不不必然有权联系从销售环节外获得的e-mail地址,如在网站上收集的e-mail。
   
  该指令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消费者而且适用于经营者,如法人。

该指令对网站“小甜饼”(cookies)使用限制

该指令规定,只有使使用者充分了解“小甜饼”并赋予他拒绝设置“小甜饼”的权利,才可对其使用。

该指令对传输数据贮存的规制

传输数据或路径数据出现在e-mail或其他电子通信的标题上。一般而言,该指令要求公共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包括通过e-mail或SMS信息提供的服务)只有为编排或列举目的才可使用传输数据。

《电子商务指令》对销售方式的规制

2000年6月通过的该指令最初的立法目的是协调欧盟内部市场并促使其标准化。欧盟成员国对该指令的争议很大,在预期的2002年1月17日颁布前只有7个成员国按规定通过了实施方案。各地对该指令的执行和成员国相应法律的执行都有待时日。

该指令规定的目标和方法

该指令可喜地实现了多个目标:成员国都承认电子合同形式,它限制成员国对电子商务和类似服务提出许可要求,并且确立了欧盟内的信息提供商和电子商务使用人必须遵守的标准化规则。然而,该指令纳入规制对象的一些事项在美国却是由市场调整的。该指令不仅调整发送电子垃圾邮件或非请求邮件,也调整网站内容和功能。

受该指令规则约束的行为

《电子商务指令》规则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此处的信息是指应信息接收人的请求,通过用于数据处理(数字压缩)和贮存的电子设备有偿提供的远程服务。该定义具体规定了网络经济活动的全部领域,包括商品和服务销售。该指令提及的“有偿提供”事项还包括网络信息服务(如报纸),广告,数据搜索工具。该指令的具体规定也包括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从事的商业通信。

该指令是否规范消费者或商家的行为

不。尽管该指令许多规定只是调整针对消费用户的活动,但也有适用于所有用户的规定:
    商家信息  信息提供商应公布自己的名称、营业地址,联系方式,工商注册和增殖税号码及政府规制的有关情况。
    合同事项  网络信息提供商应向信息接收人提供合同条款,并且接收人可以贮存或复制该合同条款。有些国家规定提供商应保证合同能够下载或采取其他方式,并且应将该合同e-mail给接收人。
    还有一些规定既适用于消费用户又适用于商家,只要他们不放弃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技术信息
       合同签定信息
        纠错
        行为方式
        及时通知
        欧盟法是否仅包含以上规定
       
   欧盟《远程销售指令》对其他的适用于商品和服务网络销售作出一般性规定。该指令关于订购的价格和条款作出较宽泛的规定。另外,该指令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订立合同7天内撤销合同的权利。
       
    《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则无疑会对美国公司的网站设计处理产生直接影响。并且,除该指令的规定外,一些法域也附加了一些规定。如德国信息规则要求法人在其网站上公布自己执行总裁的姓名。

该指令对发送 包括“垃圾邮件”在内的e-mail的规定

该指令进一步规制了《电子通信指令》列举的被动接收的商务通信。它尤其规定商务通信必须使收信人收到之时即可清楚无误地辨认发信人。即收信人不必打开就可发现邮件是否是垃圾邮件。

对美国公司的适用

对许多美国公司来说,《电子通信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规定的责任相当重。一个问题是哪些在欧盟开展业务的美国公司应遵守上述一个或两个指令。首先应明确,无论公司是否因在欧盟有财产或雇员而接受当地管理,只要有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都会损毁其在当地的形象,损害善良风俗。

《电子通信指令》的管辖范围

该法令无地理范围限制。任何使用电子通信的公司都应遵守上述规定。尽管对在欧盟无营业地的公司的执行有困难,但公共关系因素也很重要,因为欧盟垃圾邮件问题也象美国一样成为突出。

《电子商务指令》的管辖范围

它仅对在欧盟有营业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如果美国在欧盟的子公司从事该指令规定的经营项目,则应遵守该指令。但它是否适用设在美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尽管该指令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设在第三国的服务提供商”,它早期的建议表明某些法官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的法律适用于在欧盟无营业地的美国公司。美国公司网站提供有关设在欧盟的子公司的信息的,上述情况尤其普遍。
    另外一个复杂的因素是,规范欧盟居民个人数据的综合法令--《欧盟数据指令》确定了不同于其他指令的管辖分析。
    任何美国公司,只要连续通过网站向欧盟居民,尤其是消费者进行推销、销售或其他联系行为,都应计划一项全面的风险分析,以了解各项欧盟指令对其经营行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