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化有关外国申请人和所有人的规定

来源:ALSTON+BIRD 2003-04-03 17:28

  为了简化条例中以下两方面的规定:(1)对已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提起的注册申请和(2)在美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应指定美国国内代理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02年12月30日修订了该条例。该修订虽然未实质性修改美国原有的商标制度,但可使申请人更容易履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注册要求,并且有利于诸如涉外转让等一些文件的备案。(本文所述外国指与美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的成员国;所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译者注)

  第四十四条 提起申请

  对于根据第四十四条(e)规定对国外的注册商标提起注册申请的,或根据第四十四条(d)规定提交必要的国外注册以申请公告的,原条例要求提交国外注册的证明或经认证的证明复印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可以提交申请人原属国出具的注册证书或者复印件,或者注册证明或经认证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在电子申请中使用国外注册的数字备份的程序的规范。但是人们期望近期能修订根据第四十四条(e)制定的申请表格,使申请人能以电子形式提交其国外注册文件,并作为基础申请的附件。

  指定国内代理人

  按照原条例,在美国无住所的申请人或注册人得指定在美国有居所的人的名称和住址,以接收申请过程中由主管当局发出的通知或处理争议、异议等情况。受指定的个人即条例所称的国内代理人。《商标法》删除了该规定,并规定申请人或注册人指定可以自愿指定国内代理人。不指定国内代理人会对申请人或注册人不利,即商标法规定没有国内代理人的,通知或有关情况将送达USPTO局长。

  该条例规定USPTO应把通知或有关情况(如异议、撤销申请)直接送达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异议通知将和当事人的律师委托书一起送达。但是针对撤销申请,USPTO采取了不同的程序。USPTO目前的做法是将撤销申请直接送达注册人。局长也应将撤销申请送达注册人而非在官方公报上刊登有关撤销申请的通知。

  根据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程序手册第三百一十五条,如果该委员会找不到注册人,并且注册人有律师或在最近五年授权给其他代表人代理自己的事务,该委员会应联系该律师或代理人,询问注册人当前的地址。经合理调查仍不能联系到注册人的,将在官方公报上刊登撤销申请的通知,注册人应在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对该撤销申请答辩。如果注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委员会做出缺席判决。

  鉴于期满未对撤销申请答辩的严重后果,还是建议当事人委托美国国内代理人。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取消国内代理人的规定有助于简化因注册商标的涉外转让而需履行的备案手续。以前规定外国受让人得委托一美国国内代理人,其目的在于对商标转让备案。对于多项注册商标转让已备案的情况,实际转让和转让备案相隔的时间还很长。常见的情况是,主管当局接收到转让文件,但找不到外国受转让人,因此很难甚至不能确定其国内代理人,也就无法对转让文件备案。,取消国内代理人这一规定可使该转让文件在找不到国外所有人或其不愿签字的情况下进行备案。
        (译文 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