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未知 2022-02-21 16:47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01年7月24日)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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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颁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00年8月15日)
一、 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它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二、 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法院。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亦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法院可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不能仅依据域名注册地这一事实确定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
三、域名纠纷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应确定为侵犯商标纠纷;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应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确定案由。
四、 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的法律适用 出于恶判决书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五、 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 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一)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
(二)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三)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六、 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域名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判令域名持有人、使用人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还应判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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