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部分)

来源:未知 2022-02-22 09:3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部分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日期:201057日)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