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
来源:未知 2025-05-28 16:18
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服务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广东省市场主体商标大数据应用能力并推进商标管理及服务的数字化转型,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意见》《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及《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有关要求,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服务及管理体系,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预警、运用、服务全链条,深化广东商标品牌建设,向广东省商标权利人、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依照广东商标协会章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广东商标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作。秘书处根据委员会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服务工作机制:
(一) 建立快速服务渠道,逐步在三十个以上的省级行业协会和市区商标协会建立数字化转型联络员制度,收集各行业各地区的商标大数据及数字化转型需求,并在广东商标网等各协会网站公布服务委员会的热线电话和网址,逐步将大数据及数字化转型服务覆盖面扩大至全省。
(二) 建立专业的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专家库,吸收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品牌专业委员会中以及协会会员单位中有大数据应用及系统数字化搭建经验的专业人才纳入委员会专家库,开展数字化应用方面的专项指导工作。
(三) 委员会设立统筹管理部、大数据应用部、数字化转型部三个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大数据统筹评估、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服务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五条 委员会开展并推进如下工作:
(一) 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研究分析,协助推进全省商标数据服务及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
(二) 依托协会发布的《商标价值评估系统》和《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针对列入商标价值评估系统及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单位,就商标管理数字化建设方面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统计和评估,指导并推进其数字化转型,以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三) 依托协会发布的《商标代理服务规范》,针对代理机构在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方面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统计和评估,指导并推进其数据应用和数字化转型,依托大数据提升数字化专业服务能力。
(四) 组织、举办商标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相关培训及交流等活动。
(五) 承接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等有关商标大数据及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专项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统计、分析、监控、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培训等)。
(六) 其他商标大数据及数字化转型相关事项。
第六条 任何本协会会员,可向委员会申请获得与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相关的指导服务支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协会经调研、统计和评估,可向协会会员单位发布商标确权保护及管理评估报告,指导并推进其数字化转型,以提升数字化管理或服务水平。
第八条 协会会员申请商标大数据及数字化转型专项指导的,需要递交以下材料:
(一) 《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专项指导服务申请表》;
(二) 申请人的有效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专项指导所需的基础信息;
(四) 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委员会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对指导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指导服务的决定。对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委员会作出专项指导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委员会接受指导服务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服务内容及承担指导服务的服务机构或专家人员等,并通知承担此指导服务的服务机构或专家人员。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指导服务申请需求时,应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及时组织本机构落实对接服务项目。项目完成后,服务机构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向委员会提交项目服务报告。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指导服务项目事项的,委员会应召集协会领导及业务专家进行专题会讨论。委员会可以组织相关机构的专家,包括企业、商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信息服务机构等,就具体项目进行分析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实施方案。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由委员会自行承担或由政府专项资金支付的数据服务项目除差旅费及相关代付费用外不向当事人收费。
第十四条 除本规范第十三条外,由委员会组织或推介的服务机构完成的大数据应用或数字化转型项目,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与申请人协商并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低于其正常的市场服务价格。
第五章 工作统计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月应当及时统计业务办理情况,并进行定期分析总结。
第六章 保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做好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服务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露承办事项,包括但不局限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数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做好文件及有关涉及保密的资料的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表彰在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转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制度或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指导服务申请的;
(二) 受理申请指导案件私自收敛财物的;
(三) 泄露申请人相关数据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大数据应用及数字化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