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未知 2025-08-22 14:30
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20〕5号)的有关要求,特设立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工委”),依据《广东商标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工委是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依照广东商标协会章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广东商标协会可以根据商标维权援助工作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商工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商工委依照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旨在发挥服务机构(包括商标代理机构、律所等)和商标代理人在依法治省、创新型省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作用,向广东省商标权利人及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援助,及时有序地处理涉及我省行业性和区域性经济安全的商标问题,依法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第二章 商工委的组成
第四条 广东商标协会秘书处负责商工委的日常运作。秘书处根据商工委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商工委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商工委组建专业的商标维权援助队伍,每年定期向社会征集优秀的商标服务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所),及依托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品牌战略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建立一支优质诚信高水平的商标维权援助专业队伍。
第六条 商工委设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
商工委主任由广东商标协会会长兼任;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秘书处从维权援助队伍中抽取候选人名单,经广东商标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选举产生。主任、执行主任主持商工委的日常工作。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 4 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商工委设立受理投诉部、国内维权部、海外维权部三个部门,受理投诉部由广东商标协会负责,接收及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维权援助申请材料,国内维权部及海外维权部由秘书处从维权援助队伍中抽取候选名单,报商工委主任、执行主任批准产生,提供商标维权援助服务。
第八条 建立快速收集维权线索渠道,在省级行业协会和市区商标协会建立商标维权援助联络员制度,收集各行业各地区的维权需求,并在广东商标网等各协会网站公布工作委员会的热线电话和投诉网址。
第三章 商工委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商工委申请商标维权援助:
(一)中小微企业,其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
(二)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
(四)老字号企业:经商务部认定并将其商标列入中华
老字号名录的企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及按省级地方标准认定的各地方老字号企业。
(五)依据《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
第十条 维权援助内容:
(一)提供有关商标的咨询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标法律咨询、涉外商标维权指导、商标权利纠纷应对指导、侵权线索举报/投诉指导等;
(二)提供有关商标的监测预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标监测预警服务、线上及线下商标侵权线索监控等;
(三)提供有关商标的证据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诉讼案件的区块链取证、商标侵权司法鉴定、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书、广东商标价值评价证明文件(以诉讼为目的);
(四)对疑难商标案件、涉及我省行业和区域安全的商标纠纷案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讨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维权应对方案;
(五)其他经商工委同意的援助事项。
第四章 商工委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商工委成员的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工作委员会援助管理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援助补助经费;
(四)其他依法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 商工委成员的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商工委分派的商标维权援助工作,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专家意见。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议事结果和议事对象的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议事对象的有关商业秘密,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 利。
(三)应准时参加承担的咨询、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项目委员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回避。
(五)从事议事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 不得利用商工委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规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商工委的管理
第十三条 商工委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商工委主任办公 会议,讨论商工委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商工委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商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商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商工委成员不得以商工委成员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受邀成为有关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商工委成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劝退、除名或按规定提请有关单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商工委的经费来源于广东商标协会拨款、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应合理、节约地使用经费,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