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被告不正当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考虑侵权酒店在疫情期间作为隔离防疫酒店,酌定判赔100万元!
来源:未知 2024-04-03 16:01
一、关于被告一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
虽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是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给予的跨类保护,且商标法第十三条均未对是否应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作出规定,但依据立法目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给予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更强、更高的保护,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给予已注册驰名商标同样的保护为该条规定应有之意。因此,本案仍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使用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进行审理。
本案中,综合考虑原告六洲酒店集团提交的多份证明其宣传使用涉案商标的公证书、相关网络报道打印件、原告商标被认定较高知名度或达到驰名状态的法院判决书和行政机关裁定书的情况,可以认定其核定使用在提供住宿服务上的第2021114号“皇冠假日酒店”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状态。
被告一使用的“御鹭皇冠假日酒店”与原告第2021114号“皇冠假日酒店”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经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摹仿和翻译。被告将“御鹭皇冠假日酒店”使用在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的服务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不正当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被告使用的“御鹭皇冠假日酒店”已经构成对原告就驰名商标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损失
本院在充分考虑了被控侵权酒店在作为防疫隔离酒店期间经营自主权和其标识作为商标的作用受限,以及疫情防控期间酒店行业的整体情形等因素,对本案赔偿数额依法在法定赔偿额内予以酌定。虽然原告可以选择按照民事或行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但是本案被告的使用行为毕竟是基于其拥有有效的注册商标这一事实,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本院亦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本案中,原告还主张合理支出并提交了相关票据,本院对上述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一、二之间存在股东关系及商标授权许可等紧密关系,本案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25万元合理支出。
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73民初1432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合议庭 | 审判长 袁 伟 人民陪审员 彭霄鹏 人民陪审员 宋 利 | ||||||
法官助理 | 麦迪乃古丽 | ||||||
书记员 | 刘晓婉 | ||||||
当事人 | 原告:六洲酒店集团,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瑞维尼亚大街3号100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文,大中华区企业声誉与责任部副总裁,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铭,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一:贵阳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绕城高速公路两侧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二期仓储物流C区项目C2栋1-10层。 法定代表人:姚敏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福建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1#楼16层办公C。 法定代表人:真志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御鹭皇冠假日酒店”标识; 二、被告贵阳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该声明应当事先由本院审核通过,如两被告拒绝执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案判决书相关部分,所需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被告贵阳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六洲酒店集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被告贵阳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云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六洲酒店集团赔偿合理支出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五、驳回原告六洲酒店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裁判时间 |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裁判文书
来源:知产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