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许可方式是否合法?
来源:北大法律网 2004-03-05 14:38
内容:
圣大保罗许可广东一个公司使用其商标,商标使用权许可方式为非独占使用许可。该广东公司与浙江一个羊毛衫生产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浙江公司在不知晓其对圣大保罗的商标使用权为非独占使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100万的合作费用。但是,浙江公司在生产了大批量的产品准备上市时,却获工商局不准上市的通告。浙江公司拟起诉广东公司,该以何理由起诉为宜,还有,哪些损失索赔可获得法律支持。谢谢
回答:王博
你好!
我认为浙江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并且要求广东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