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的实质是功能联系的保护——评江苏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上诉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9-11-16 14:38
案情回放
2004年11月,天泰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42类服务类商标“天启”。2006年12月,银河公司将其住宅开发项目命名为“天启花园”并经当地政府地名委员会核准。随后,银河公司使用“天启花园”、“天启”、“璀璨·天启”、“苏宁银河天启花园”等标识作楼盘商业宣传。天泰公司认为,银河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银河公司停止侵权。而银河公司认为,其是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使用“天启花园”住宅小区名称,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银河公司侵犯天泰公司的“天启”商标专用权,判令银河公司停止侵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项目的服务与建筑的实物商品房、楼盘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产生混淆,两者构成类似服务。银河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天泰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遂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一、经行政机关核准的住宅项目地名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判断
住宅项目名称虽然经地名委员会核准,有地名属性,但它与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等地名不同。住宅项目名称指示地理位置时是地名,在销售住宅、楼盘的商业宣传时,“天启花园”应当理解为商品房的商品名称,并非作为地名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不过,此规定有误导公众的主观要件。同时,天泰公司的“天启”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建筑项目的开发,银河公司将“天启花园”作为标识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实际上属于商标性使用。对一般公众而言,建筑项目的服务与建筑的实物——商品房、楼盘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产生混淆,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银河公司的这种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天启花园”作为住宅项目名称,并不意味银河公司涉案行为不是商标使用,不能得出“只能起到标识地名的作用,不可能同时起到标识商品房来源的作用”的结论。
二、商标侵权的实质就是对商标功能联系的破坏
银河公司认为,“天启”商标没有知名度,商标权人也不是知名企业,“天启花园”与“苏宁银河”、“银河地产”等字样同时使用,建立了天启花园与“苏宁银河”的联系,且“天启花园”楼盘的品质获得购房人的一致好评,相关公众不会把“天启花园”与商标权人联系起来,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即使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会影响商标权人的市场声誉。从商标权性质分析,商标权是法定权利,并不以商标知名、企业知名等因素来衡量其保护范围,混淆与否也不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而只是充分条件。若强势经营主体如此使用,则当商标权利人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天启商标”时,相关公众反而难以建立起相应联系,这就影响或割裂了“天启”与权利人天泰公司的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不能正确区分“天启”商标,容易造成反向混淆,商标权人的法定利益就会落空。有专家指出,“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即产生注册商标权利,法律由此给权利人预留了使用空间,并赋予禁用权”。
商标具有区分商品(含服务)来源,指示商品的质量,表征商品生产者(含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声誉与信誉等功能。本质上,商标法保护的是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商品生产者利益(商业声誉等信息)三者之间的特定联系。把商标、商品、生产者利益作为考察的三个变量,分别以t、c、p表示。当生产者在商品上使用商标,其利益就表达到商品和商标上,其建立起的这种联系记作:p→tc;当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就反映着生产者的利益,其建立的这种联系记作:tc→p。设定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以T和T′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与非核定使用商品以C和C′表示,商品生产者利益分为商标权利人利益与非商标权利人利益,以P和P′表示,则商标t、商品c、商品生产者利益p三个变量的联系,形成八种组合状态:TCP、TCP′、TC′P、TC′P′、T′CP、T′CP′、T′C′P、T′C′P′。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建立了注册商标通过核定使用商品与商标权利人利益的联系。它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权利人能够且只有他能够通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表达其利益,这是商标联系功能的可能性,其建立的是传导联系,以P→TC表示;二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表达的应当是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这是商标联系功能的稳定性,其建立的是反馈联系,以TC→P表示;三是只有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表达的才是商标权利人利益,这是商标联系功能的唯一性,它建立的是屏蔽联系,以(TC)′P表示。商标具备的传导、反馈、屏蔽这三方面联系的功能,建立了商标与权利人利益之间可能的、稳定的、唯一的联系,是为特定联系。商标发挥功能时形成的这种特定的联系称为商标的功能联系。
破坏商标的上述功能,就表现为形成对这三个方面商标功能联系的扰乱和割裂,破坏这三方面的联系就破坏了商标的功能,这是个等价命题。割裂与扰乱这种特定联系的行为,实质上就会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银河公司的涉案行为既造成对TC→P稳定的反馈联系的破坏,也造成对(TC)′P唯一的屏蔽联系的破坏,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情形。
(作者:梁永 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