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须知
来源:广东商标网 2003-01-13 21:09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处理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
2. 商标注册证书;
3.投诉书或请求书,该书件应当注明如下事项:
a.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b.请求处理的事项(主张的权利);
c.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
d.主张商标专用权的其他证据材料;
e.就赔偿数额提出调解请求的,列明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和支付方式以及赔偿中的其他需调解的事项;
4.侵权产品样本或照片及请求人产品样本或照片;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