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来源:广东商标网 2003-01-13 21:09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当前的商标执法实践,目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5.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6.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7.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8.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9.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在同行业(生产或者销售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企业)的企业名称中进行使用,误导消费者的;
10. 将他人注册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在相同商品上作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11.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2.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的译文、拼音等在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容易导致混淆的;
1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