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说法//我的面膜含有红茶成分,为什么不能标注“BLACK TEA”?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那么,该如何适用该标准呢,看看下面这个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不服市场监管局处罚诉至法院
2018年7月25日起,某迷公司委托他人生产“SENMY森迷红茶塑颜修护四件套”1259箱(每箱20盒),出厂价格15元/盒,出给经销商价格为18元/盒。
2019年11月27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迷公司生产销售前述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鲜公司(FRESH.INC)享有的“BLACK TEA”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60万元。
某迷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4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某迷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红茶套装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其对“BLACK TEA”是进行成分说明的合理正当使用,不存在商标性使用,宣传方式、销售渠道、价格与新鲜公司产品存在很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即使构成侵权,处罚的金额也过高,违反行政法比例原则,存在处罚不当的问题。遂诉至白云法院,要求撤销两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为。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正面)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背面)
庭审直击: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某迷公司坚持认为其在产品上使用“BLACK TEA”字样属于描述性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还提交了“black tea”英文翻译截图和微商售卖产品的截图,证明销售渠道是微商,一般公众不会认为微商销售的产品是新鲜公司的护肤产品。
(微商销售产品页面)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迷公司在外包装盒显著位置以较大字体突出标注了“BLACK TEA”字样,且未突出使用自己的“SENMY森迷”商标,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产品外包装形状及文字排版与新鲜公司的产品近似,普通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分辨产品来源,容易造成混淆。某迷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经营额已高达453240元,考虑到某迷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故对某迷公司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之内处以违法经营数额3到4倍之间的处罚。
(正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比对图)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迷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罚款160万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遂予以维持。
法院:构成商标性使用,行政处罚金额合法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被控侵权产品为化妆品,与新鲜公司享有的“BLACK T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正面中央、背面左上角以及包装内产品正面标注的“BLACK TEA”字样,与注册商标相比,在字形、读音、含义部分基本一致,属于相同标识;结合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新鲜公司使用前述商标的同类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使得消费者将产品误认为是新鲜公司制造或者许可制造的产品,属于侵害新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上的“BLACK TEA”标识相较某迷公司的“SENMY”或“森迷”商标字体较大,亦在产品包装上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不符合产品成分说明的一般使用方式,已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故对某迷公司主张系合理使用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行政处罚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情况及某迷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单据等材料,认定某迷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为453240元,作出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某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语
随着微商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而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更要求一线执法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于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本案即是符合该《标准》的一个典型案例。
《标准》明确了判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应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为管理、消费者认知等因素。本案中,某迷公司生产的化妆品虽然包含红茶成分,但其并未在主要原料介绍处使用,而是在产品包装上多个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不符合产品成分说明的一般使用方式,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最终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折射出了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持商标执法保护高水平,为辖区内市场主体营造出了透明度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