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知产案例一例

来源:浙江天平公众号


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第73097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风扇等)和第118775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享有商标权,该两枚商标分别于1995年2月21日和199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第1737521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等)享有商标权,该商标核准注册于2002年3月28日。该商标历经多次诉讼,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终被商评委撤销。两原告认为各被告在产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办公楼、杂志广告、官网及其他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使用“AOPU 奥普”“图片”“奥普AOPU吊顶”“图片金属建材”“奥普吊顶”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奥普”字号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中使用“奥普建材”名称进行股权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原告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期间,两原告的涉案两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与之有密切关联的金属吊顶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涉案“奧普”驰名商标的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关联,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亦不当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奥普”字号以及使用“奥普建材”名称进行股权交易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各被告的侵权获利已远超300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该院综合案件相关事实,认定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遂判决:各被告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争议持续长达十余年,期间历经了多次民事和行政诉讼。二审裁判以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诉讼时效、驰名商标认定等问题的一一梳理分析,最终就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维护了“奥普”商标的巨大品牌价值,强化了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了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作出明确的市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