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减肥茶≠茶,“太太”茶类商标缺乏有效使用被撤销
来源:广东商标协会 2021-08-31 09:05
——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太太”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19)京73行初10768号 |
二审案号 | (2020)京行终6072号 |
案由 |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潘 伟审判员 孔庆兵 审判员 刘 岭 |
法官助理 | 黄 涛 |
书记员 | 刘 妍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勤丰,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原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
原审第三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妙,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太太集团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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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60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许荣,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勤丰,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原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妙,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简称太太集团)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7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太太集团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均指向“太太樱花五行茶、太太秀秀茶(柔迪减肥茶)、太太柔迪减肥茶、太太秀秀减肥茶”等商品。上述商品与“茶、茶叶代用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一审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太太集团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太太集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太太集团的关联企业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开古公司)是茶及茶叶代用品的生产商、供应商,开古公司使用诉争商标至今已长达20年,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二、健康元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三、诉争商标使用的“太太樱花五行茶、太太秀秀茶、太太柔迪减肥茶”等商品属于“茶;茶叶代用品”商品,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上诉人辩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健康元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评审阶段相关证据材料、诉讼阶段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一,太太集团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第2016B1286号《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显示:经审核,同意产品名称由“柔迪牌减肥茶”变更为“太太牌秀秀茶”。
另查二,太太集团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太太牌樱花五行茶”产品外包装照片显示:“太太牌樱花五行茶”是以决明子、枸杞子、陈皮、甘草、菊花、淡竹叶、金银花、红花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太太牌柔迪减肥茶”是以绞股蓝、银杏叶、茶多酚、乳糖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
另查三,太太集团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显示:太太牌秀秀茶、樱花五行茶为保健食品。
上述事实,有太太集团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该法第四十九天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于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用作服务的标志,发挥其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已经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进而实际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根据太太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据1、8-14系区分表、在先判决、商标注册证等,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7系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证明开古公司的太太牌秀秀茶、樱花五行茶为保健食品;证据4系诉争商标转让公告及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开古公司、太太集团有权于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商业使用;证据3、5、6系销售发票、产品照片及宣传图片,可以证明开古公司于指定期间实际销售了太太樱花五行茶、太太秀秀茶(柔迪减肥茶)、太太柔迪减肥茶、太太秀秀减肥茶等商品,但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与“茶;茶叶代用品”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异明显,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不属于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的使用。因此,太太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太太集团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太太集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 官 助 理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