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广东十大商标案例详细剖析系列【第一名】

来源:未知 2022-02-08 10:14

No.1 

郭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2021)粤07刑终122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报人:陈蓓茵

申报单位:北京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案件名称:郭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当事人:

被告人:郭某等13人

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

裁判文书:(2019)粤0705刑初686号;(2021)粤07刑终122号

案件时间:2021年8月20日

承办律师:陈蓓茵律师,北京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被害单位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

典型意义:

该案不但给予郭某犯罪团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的严厉打击,而且充分听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建议,保障了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本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典型意义】

 

影响力 

1)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的严厉打击

本案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经公安机关协同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进行跨区域跨部门合作,仔细梳理从上线到下线、从生产、销售到出口等各个环节中相关的犯罪行为及人员关系,成功锁定郭某等13人的相关犯罪事实,对知识产权全链条进行严厉打击,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本案终审判决后,人民法院报、人民网、新浪等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专业性

1)全面评价案件事实,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司法机关全面查实了郭某的犯罪事实,认定构成三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99万元,给予了制假者严厉震慑,有利于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全面查实上下家销售记录,综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对于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并不仅限于现场扣押的假冒产品金额,而是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与8个下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假冒产品图片、辨认出货单、银行账户往来记录、发货单、货柜出口记录、灌装厂生产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计算郭某销售给8个下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的合计数额,综合审查认定被告人郭某已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

导向性

1)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充分听取了权利人的意见建议,保障了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权利人成为刑事案件参与者而不仅仅是旁观者。本案的司法实践有利于引导权利人积极参与案件,有助于司法机关了解涉案产品特性、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了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及正当要求,为权利人下一步的民事索赔奠定基础。

法律分析

 

1.关于被告人郭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分析。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需结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生产、销售涉案商标产品并未获得权利人许可,且根据现场查获的产品证明涉案商标被使用于涉案产品上。本案中的审查重点为证实被告人郭某是否为灌装厂的负责人。本案中,同案被告人多次稳定供述、灌装厂员工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被告人郭某生安排生产进度、发送调配配方,共同证实了郭某生是灌装厂的老板,指挥、安排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法庭调查也证实了郭某生向陈某发放工资的事实。案件证据证明本案相关假冒商标犯罪行由郭某生起意和支配,是违法获利的主要受益者。

2.关于被告人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额的法律分析。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问题,本案对于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并不仅限于现场扣押的假冒产品金额,而是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与8个下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假冒产品图片、辨认出货单、银行账户往来记录、发货单、货柜出口记录、灌装厂生产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计算郭某销售给8个下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的合计数额,综合审查认定被告人郭某已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

关于已销售的是否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问题,被告人郭某住所扣押电脑中出货单列明产品图片,相应交易标识与被指控的注册商标相同,电脑出货单与各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郭某已销售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被告人抗辩认为部分产品标识并不与注册商标一致,不能认为假冒产品,法院对比图片发现其中一个品牌产品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因此剔除涉及该品牌产品的全部金额。

另外各被告人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有出货装柜的照片,而郭某的出货单均注明有货柜号,因此可认定交易的产品均已实际销售。

3.关于被告人郭某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量刑是否适当的法律分析。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郭某涉及多个行为,包括自产自销,从他人购入假冒产品并转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郭某涉及的三个行为应分别评价,郭某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司法机关全面查实了郭某的犯罪事实,认定构成三个罪名,郭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9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给予了制假者严厉震慑,有利于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