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广东十大商标案例详细剖析系列【并列第三名】
来源:未知 2022-02-08 10:15
并列No.3
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诉正某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案
[(2020)粤民再25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报人:邱斌斌
申报单位: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审申请人)是涉案第1677951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该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4月22日,注册公告日为2016年7月14日。经查,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誉佳业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正誉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再审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共同在其经营的网站宣传、店铺招牌、交易文书等载体上擅自使用了与再审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庭审中,三再审被申请人主张,其在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对该标识进行了使用和宣传,对该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但三再审被申请人对涉案注册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晚于再审申请人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日。
一审法院判决三再审被申请人对被诉的部分标识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认定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全部的被诉标识在先使用抗辩均成立,并撤销了一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对该二审判决不服提请再审,再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三被申请人所使用的全部被诉标识在先使用抗辩均不成立,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应当如何界定商标在先使用的时间节点,尤其是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申请日前对商标已经进行了实际使用的,在先使用抗辩的时间节点应当如何理解与适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成立,必须要遵循“双优先”原则,即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主体的使用时间不仅应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还应当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实际使用日。
同时,商标先用权抗辩的成立,不仅需要证明存在在先使用行为,还需证明在前述时间点之前,答辩人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对此,再审法院也予以了明确指出,并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前述事实。